為進一步規范“診斷證明書”的出具和書寫,現將我院出具“診斷證明書”的規定修訂如下,請遵照執行。
1、本院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臨床醫生,具有出具本專業
范圍內相關證明的資格,與本專業不相符的證明不得出具。
2、診斷證明書主要用以證明診斷,所診斷的疾病應盡量明確具體,說明程度。病情比較復雜,一時不能確診或尚需他科會診者,一般宜待診斷明確或診斷工作告一段落后再行填發。
3、簽署的診斷證明,必須填寫完整,認真填寫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診斷、日期、醫生簽字并簽章,不得缺項;診斷明確,規范填寫疾病的診斷,禁用待查,不填寫與醫療無關的建議,并將其記錄于門診病歷上(“注明”診斷證明一張)。
4、處理意見須慎重考慮病情需要與實際可能,一般只提出原則性建議。
5、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6、開具病休證明超過一周至一個月以內需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醫師審簽;一個月以上至三個月內必須經高級職稱醫師或科主任審簽。休息天數應大寫并標明起止日期。
7、門診診斷證明蓋門診醫療專用章方可有效,住院診斷證明須醫務科蓋章方可有效,蓋章時須持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
8、任何醫生無權以醫院名義出具計劃生育證明(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育能力或兒童病殘)。
9、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本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床醫生檢查確認后,出具蓋章的證明方可有效。